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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主要有: 1、以债权转股权方式不得分期缴纳增加的注册资本,需要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 2、在工商部门登记时...
债权就是指请求特定第三人按法律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债权起源于货物交换,是社会信用发展的结果,其与物权共同构成一个社会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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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2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3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 4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10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105、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合同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明确,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又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处理。106、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10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108、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09、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111、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11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114、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18、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127、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130、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清算义务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一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风险提示:公司债权债务注意事项: 1、为防范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未主张,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 2、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3、需要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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