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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行政区域界限是90年代勘测划定的,大多数以河流等明显线状地物划分,造成了很多飞地插花地的形成,划定时有些飞地插花地进行了权属确认,并统计成表,一并与行政勘界资料存档,但有很多没有统计或者遗漏,所以现行行政勘界线绝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依据。对于历史图件上行政界线资料可以作为涉及行政边界发证的土地纠纷的参考资料。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限;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第五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
(一)要说农村土地边界纠纷,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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