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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证明材料: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应提供申请人签章...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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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标法》中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以及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了法律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企业向商标局或者商评委申请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时候,应当按照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需要进一步列举能够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其中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以及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含有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相关的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经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及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产品最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以及销售区域等相关的材料; 6、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特别指明,商标局、商评委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时候,应当要综合考虑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各项因素,但是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1、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2、对属于《中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再由省级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3、对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4、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商标,且提供了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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