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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
1、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的行政案件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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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详情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三、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⑴.主要证据不足的;⑵.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⑶.违反法定程序的;⑷.超越职权的;⑸.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五、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基本相同。不同的主要是:1.审查的诉讼请求与第一审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并不一定要对原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全面的审查,可以只就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即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原判决。裁定中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部分案件事实,以及上诉人在上诉中主张的民事权利有无事实根据进行审查。同时,对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作全面审查。2.某些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第一审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是原则,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是例外。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只有在事实核对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3.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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