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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向法院起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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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可以,但须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主体与本案有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合同签订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对相对人负责,合同相对人没有必要问谁履行合同,其只要根据合同要求订立合同人履行就行了。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相对人既认可合同签订人,也认可合同履行人。注意,这里所说的认可合同履行人是指在合同履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的情况。民法学上对此的理论是债务加入理论,所说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应由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但具体法律条文中对债务加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面对大量的债务加入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关债务加入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明确,可以参考。
就是说,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故意拖延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讲白了,就是别人欠你钱,你找他要,他说张三还欠他钱没还,所有没钱还你。而他又不积极向张三追款,这时候你可以你自己的名义向张三要钱。这就是民法上的代为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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