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步:取势这里的取势有两层含义:一是高层支持。对于目前国内企业发展水平而言,流程管理理念还不够深入,对流程设置绩效指标并有效管理的企业,更是非常罕见。所以,如果计划启动此工作,必须得到公司高层的大力支持,而且是真正地、坚定不移地、持续地支持。二是选择恰当的时机。和平年代,上至老总下至普通员工都不想折腾,而流程绩效管理工作在推进早期又是非常折腾的事情。所以,如果想成功推动这项工作,还要选择启动的好时机,像上面列举的西金公司遇到的问题就是一个绝佳时机。第二步:成立推动组织上文说过,流程绩效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必须成立一个虚拟组织来协调推动。毫无疑问,这个虚拟组织的负责人应该是企业高管,组织成员应该是关键流程领域的负责人。这个组织具体的工作职责是:1、组织协调;2、工作策划;3、执行工作计划;4、检查工作效果;5、资源提供;6、重大问题决策。第三步:流程重要度分析有必要设置绩效指标的流程一定是核心流程。所以,应该首先做流程重要度分析。分析的维度有多个,比如客户导向、行业竞争力因素等。完成重要度分析后,还要遵循先点后面、先易后难、先业务后职能的原则逐步实施。先找1到2个重要流程完成整个流程绩效管理闭环再全面铺开,无论是对于方法论的完善,还是控制实施风险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第四步:设置流程绩效指标流程绩效指标的设置一定要遵循几大原则:1、全局性。不应仅站在本部门或本岗位的角度讨论问题,而应该跳出部门、岗位甚至公司的框框,站在整个行业价值链的高度设置流程绩效指标。2、端到端。不要为了便于考核就切分流程,而应该直接设置端到端指标。3、客户导向。要时刻问自己,并确保这是外部客户关心的,而非内部客户一厢情愿。4、少而精。一个流程设置3个指标并能管理好已经需要投入很大精力才能做好,所以,不要贪多。第五步:流程绩效测评定期对流程做绩效测评是必要的,而且相关部门及岗位要对这些测评结果负责,常见的做法就是流程绩效考核与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体系挂钩。很多企业常见的做法是只考核财务指标,而流程绩效指标只是作为临时、额外要求大家提升的,这样的企业注定无法从这项工作中获得任何汇报。第六步:流程持续改进大部分企业忽视了这一步,认为流程绩效得到测评和考核就是工作的终点。这绝对是一个误解,因为流程绩效考核的目的不是为了考核,而是通过定期、客观分析流程当前绩效值与客户期望值及竞争对手标杆值的差距,持续优化并提升流程绩效。这同样是虚拟组织需要主导推动的,而不是让各部门自己去“揣摩”。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犯罪分子经鉴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犯罪分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