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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所承担的税费不同。如果买卖双方由于对交易习惯和办理程序不了解,轻信房产中介人员的一己之言,导致合同约定有可能与自己真实意思产生偏差,从而造成经济纠纷。 因此在买卖双方与房产经纪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要求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以方面双方查阅。为了避免遇到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内容写错怎么办的问题,还是谨慎点好。
一、二手房居间合同包括哪些内容由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有两大作用:1、确定订立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居间合同》中要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房屋面积、位置、总价,以及房款(定金、首付、贷款等)支付方式、过户及交房的时间,并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2、确定上下家与中介的关系。在《居间合同》中会约定上下家支付中介佣金的时间和标准、如果上下家违约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时分别对中介承担的责任等。由此可看出,《居间合同》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合同,既有买卖合同的内容又有居间合同的内容。《居间合同》实际上包括了三个合同:一是上下家的买卖合同;二是上家与中介的居间合同;三是下家与中介的居间合同。上下家在日后正式的买卖合同也将依据《居间合同》条款来签订,所以《居间合同》在二手房买卖流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务中,因《居间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远远多于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二、怎么解决居间合同纠纷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双方应当解除《居间合同》,由卖方退还定金,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这些正当理由包括: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比如对付款的方式、金额、交房时间没有达成一致而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那双方应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很多时候《居间合同》的内容其实已经比较齐备了,一方明明就是想毁约,又不明确表示不愿签约,提出一些新的苛刻要求变更原来《居间合同》的内容。比如,《居间合同》明明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卖方提出要求买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或者《居间合同》未约定交房日期,签正式合同时卖方要求在一年后再交房。几乎所有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了下家交给中介的是意向金,但一旦上家对《居间合同》予以签署并收受了“意向金”,那么“意向金”就变为“定金”了。“意向金”与“定金”虽然指的是同一笔钱,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如果购房者认不清其中的猫腻,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购买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寻找买卖双方的确是便利安全。但如果没有法律意识还是有很多的风险在里面。如何避免风险,如何签订居间合同,如何签订买卖合同,直至交易成功,需要交易双方有确定的法律认识。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所以,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是双方,即居间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只能是买方或卖方之一。而实践操作上中介公司往往同时与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居间合同,使居间合同由双方协议变为三方协议。虽然是想在时间或程序上加速进程,有方便当事人的便利,但却违反立法本意,并表现出极大的弊端。因此,买卖双方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各方面情况,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写入协议,不能草率签订。比如:意向金和定金的约定,中介费的约定等。 居间合同的签订是买卖合同签订的前提。很多的中介公司把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连起来或干脆结合起来,使得这两种合同成为一体,给买卖双方很小的犹豫空间,不利于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要交易的双方只有在签订了居间合同以后,才能就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继而订立买卖合同。而不应当把这两种合同表现为连带的或附带的一同生效。所以,买卖双方应当考量法律规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不要盲从于现实的不规范的实际操作。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任何的民事协议必须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所以当事人可以对要签订的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以更符合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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