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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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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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