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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第33条

2022-09-11
到达港交付货物时,必须详细核对提货单,与收货人当面交清。绝对不准“信用”交货,“白条”提货,以及不分运单、收货人、船名、航次、以件抵件(但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以溢补短者除外)等违章行为。一张运单的货物分批交付时,必须在有关提货单证上逐次批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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