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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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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二)依法回避;(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三)发生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鉴定机构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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