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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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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标准:以维持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为原则,按照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是: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由民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公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1)遗属补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育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满18岁,或者虽未满18岁仍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满18岁,或者虽未满18岁仍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的遗属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一直重视特殊照顾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建立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特殊照顾对象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为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为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为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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