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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一是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处于基本法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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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也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看,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1、依附性 以刑事案件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案件的存在,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只能是民事权益之争,单独提民事诉讼就好,无所谓附带。 2、民事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不收取诉讼费”这是与单纯民事案件的区别之一。 3、物质性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非物质损失,如精神损失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这就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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