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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承包商再也不...
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踪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仲裁未解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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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包工头属于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则由违反规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的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种违法行为,投诉电话:12333; 3、法律依据: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向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包或者分包工程,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如果承包商是没有承包资质的公司或自然人,农民工可以要求承包商上面的分包商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分包商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首先可以和包工头协商或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若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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