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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是用于抚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
根据最高法施行的法释【2018】2号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有了明确的规定: 1、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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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是用于抚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可能是借款方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取决于这笔债款用于何处,如果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一方不知情也要一起还债。 如果此债款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而是借款方自己个人所用,则属于其个人债务。
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进行偿还。离婚前不知情欠款如果是一方借款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不知情一方事后追认认同该笔欠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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