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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4、协...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女职工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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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你于2016年1月9日入院进行人流手术,终止妊娠尚未超过六个月,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果发现女方终止妊娠尚未超过六个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立案,则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起诉确有必要,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第条,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女职工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3)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1、顺产,难产: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C.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2、产妇或婴儿死亡:《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流产: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4、男配偶假期工资: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A.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B.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4、非本市户籍的育龄参保人,应当向本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申报备案。5、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相应的独生子女津贴。6、“生育津贴”或“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参保人生育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在“生育时所在单位”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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