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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用补偿款权益归属问题

2024-11-07
在土地确权实施之后,如果面临土地被征收所引发的补偿款项归属问题,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与分析。首先,土地被征收后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应归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这也就是说,如果是针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那么这些土地补偿款将归属于村集体所有,而非直接给予农民作为补偿。 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方面,则应当归属于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换句话说,这些补偿费用实际上应该被赋予那些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项补偿费用收取后,其分配和处置方式会有所调整。首先,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以及集体所属的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均应当由被征收土地的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其次,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归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最后,安置补助费的最终归属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相关法规

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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