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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现行办法有哪些

2021-10-2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方占用的房产或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房产,特定的房产及其他产权,如果第三方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查封、冻结。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立即执行。 诉讼前,诉讼中和仲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检查、检查、冻结措施,适用本规定的第29条关于检查、检查、冻结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检查被执行人下列财产,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发明或未公开的作品; (五)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用于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检查、扣押、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检查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卖、出售或偿还债务。 超过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生活所需的住宅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住宅和普通生活用品后,可以执行。 查封、查封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人民法院检查,扣押的房地产交给他人控制的,应该在该房地产上贴上封条,或者采用其他足以公开检查、扣押的适当方法。 检查房地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贴上封条或公告,可以提取保存房地产票的照片。 查封、查封、冻结已登记的房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权,应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检查、扣押、冻结行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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