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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具体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采用...
一般要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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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商品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其中,第一百四十条是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一般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则是对销售假、劣药、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食品、化妆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等等具体商品的处罚规定,它们与第一百四十条的关系是: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包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二)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受他人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可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以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寻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对手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对手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可以以明确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如实入账。经营者工作人员受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行为与为经营者寻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通过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权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应当通过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门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消除影响、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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