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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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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通过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权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应当通过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门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消除影响、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4种是限制竞争行为,7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乱、商业贿赂、误导性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和商业诽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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