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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房屋订立了几份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有效的,受让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办理房地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交付房屋等合同义务的,应当予以支持;(二)未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已合法占有房屋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三)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先支付房屋转让款的受让方应当支持转让方履行交付房屋、办理房地产权转让登记等合同义务;(四)合同未履行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民诉法》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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