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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协议,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首先,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会计),如果不在...
可以不签。 根据民法典中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最大化的保障,那就是竞业限制。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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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看了一下竞业限制条款,没有多大的问题。作为竞业限制,最长不能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不低于离职前工资标准的30%,但最好明确具体数额;至于你关心的违约金,一般违约方可以在违约的时候申请调减。调减的程度由劳动仲裁员或法官自由裁量。另外,补充说明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即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也不能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只能通过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而不能你不支付,我就不遵守。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一个协议,不能因为履行情况的不同,有时有效,有时无效。
竞业协议签了离职了,劳动者依旧需要按约定遵守竞业限制条款。若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经济补偿。
可以不签。 根据民法典中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最大化的保障,那就是竞业限制。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法条中用的是“可以”一词,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也可以选择不签订。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六种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这六种情况中并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 因而,单位不能以员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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