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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将正本提单丢失后,签单承运人能否将正本提单变更为物权凭证

2022-05-06
正本提单中的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任何提单的受让人可凭提单主张物权。从这个意义讲,托运人将正本提单丢失已类似于货物丢失,托运人对于货物的处置已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签单承运人是不能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改为电放或重新签发提单的。 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虽有争议,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仍要求将其作为交付货物的凭证,所以正本提单丢失后也不能随意改为电放或重新签发提单。 面对提单丢失的情况,如果托运人一定要改为电放,承运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所以至少应要求托运人提交相当于货物价值的120%的现金或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担保的期限应以目的港或提单规定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为参考,如适用中国的法律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其他因素影响,上述时间应还作一定的余量。当然如果托运人能够在目的港通过法律程序(如目的港为中国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原提单失效,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则可以免除担保。有人采取登报挂失的方法,本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则不能起到使提单失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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