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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南区,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2、市北区,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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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分为一到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各有不同。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根据青岛工伤保险政策规定,青岛用人单位职员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为了方便青岛工伤职员快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我们对青岛劳动能力鉴定条件、流程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归纳总结。 【受理机构】: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青岛社保局及分局 【办结时限】: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工伤鉴定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已经过青岛市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资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5、个人申请书面材料(个人申请); 6、《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鉴定)。 工伤鉴定流程:用人单位/工伤职员及近亲属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经过专家组鉴定后,得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对工伤鉴定结论不符怎么办?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山东省提出再次鉴定的,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证》。 工伤鉴定常见问题回答 一、工伤等级与伤残等级有什么区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是否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没有区别,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级别,就是工伤等级,也是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稳定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上班时候,遭遇工伤,导致左眉弓处软组织挫裂伤,缝合10针,已被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如何申请? 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您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治疗工伤部位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单位投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鉴定。 三、已经做了工伤鉴定,但是不知道多久有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社保机构会发放一张《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上面明确告诉了结论领取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根据青岛工伤保险政策规定,青岛用人单位职员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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