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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伤的话,员工需要到市政服务中心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委员会成员安排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地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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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1、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除外)、粘贴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一张;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4、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红章; 5、身份证复印件。 三、根据鉴定工伤等级享受工伤待遇。有误工工资的。
具体程序: (一)受理范围:已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工伤的职工,才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1、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且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市劳鉴办办理申请 鉴定手续。 2、1995年以前的“旧工伤”,因用人单位改制、人员分流或工伤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持原工伤事故认定档案材料,或由现用人单位出示工伤人员鉴定委托书,市劳鉴办才能给予受理。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可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设立在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医疗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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