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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以下两点:1。是否有故意组织他人卖淫?;2、是否组织他人卖淫。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未组织他人卖淫的,不构成犯罪。比如有的酒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虽然负责人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意图,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组织卖淫包括:组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集中和控制分散的卖淫行为,并在其中发挥组织作用。策划:规划、安排和制定组织卖淫活动计划的行为。指挥: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和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招聘:将自愿卖淫者招募或者招募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进行卖淫活动。
区分二者的不同之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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