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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有五种途径:(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2)行政处理。程序是:向医院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递交书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写清楚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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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医疗纠纷处理方式:1、协商。医疗患者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处理公证和律师证词,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在知道或知道健康受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还有调停(第三者支持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与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纠纷双方的意见。3、经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4、医疗事故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协议。5、医疗事故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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