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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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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颠覆,是指以任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中央政权的安危,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
(一)与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三)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与本法第104条中武装暴乱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的,则应依第104条规定的武装暴乱罪定罪处刑。
下面内容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 (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 (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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