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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二、原无期徒刑和缓...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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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中队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单位监狱政科讨论,邀请劳动改革机关检察院(组)人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六条保外就医的残疾鉴定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没有医院的,可以送劳动改革局中心医院或者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化验单、照片等相关病历。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联系罪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被保险人应当具备控制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被保险人的资格由公安机关审查。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保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1、如需、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保外就医,但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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