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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
保外就医,是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体患有疾病,经有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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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根据司法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适用于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包括:一、严重传染病,如肺结核伴空洞、反复咯血或急性病毒性肝炎。重复发作,各种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疾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如心脏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等。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等。
可以保外就医的疾病有: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等。
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④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②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③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①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②骗取保外就医的; ③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④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⑦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①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②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③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保外就医审批程序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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