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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习惯性航路,指船舶经常(包括季节性)通航的水域。(二)客(渡)船固定航线,指客(渡)船舶根据有关规定,在内河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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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货物装卸船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双边交接:由港口库(场)装卸船的货物,由库(场)和船舶双边交接;联运货物车船直取,由换装港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港口驳船外档装、卸船的货物,由驳船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托运人船边直接装船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起运港会同托运人与船舶双边交接;由收货人船边直取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到达港会同收货人与船舶双边交接;两艘运输船舶之间实行船过船作业的货物,由港口会同双方船舶实行双边交接。交接双方必须各守本职岗位,按商订的方法交接。港口会同办理交接时,应当在每艘作业船舶的现场至少派出一名理货员组织并监督双方交接。遇有交接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时,港口理货员应从中澄清情况,主持编制记录,制止违章作业等事项,但不具体参与发筹计数,划关计数等工作。双边交接的理货计数方法,视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对于同品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大宗件杂货物,实行船边划关计数,挂牌计数等方法,港口必须做到定关、定量、定型;对于不具备定关、定量、定型条件的货物,实行库(场)点垛计数交接或小票交接,港口必须做到双联桩,堆垛要标准,便于计数,对于船边直接装船、直取和零星少量货物,实行划关计数或发筹计数交接。船舶发现做关不准,准垛不标准,无法计数时,有权拒绝装船或卸船,并编制记录证明。
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由于是指定水路运输方式,所以合同的内容、格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托运方、承运方的具体信息,如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等;第二、运输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以及包装要求等;第三、运输的货物承运方式,即海上运输;起运地点、到达地点;承运日期、运达期限;第四点、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第五点、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运输的费用方案、结算方式;货物的赔偿计算;第六点、托运方、承运方、收货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免责条款;第七点、合同协议的份数;第八点、托运人、承运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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