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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021-05-0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第一类,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第二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第三类,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第四类,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第五类,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第六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第七类,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我们知道,只有那些案件较为简单的情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只有在出现满足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时,司法机关才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的方式审理民事案件,否则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审理案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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