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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除了明确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其他的重大、复杂或者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控辩双方同意,简化了普序中的一些流程,降低人力、物力、诉讼成本,使刑事案件快速结案的一种特殊程序。简易程序应当在20天内结案。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序,简易程序只是普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法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重新作出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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