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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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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商社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属于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房地产权利纠纷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当事人的诉讼目标是解除合同、退还房费、支付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纠纷的地区管辖法院(即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商品房买卖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商品房买卖不属于专属管辖,如果合同履行了,并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由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履行地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在原被告住所的,就只有被告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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