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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处理方式与非涉外婚姻是有一定的差异。每个国家之间的风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各国对婚姻的规定存在不同。涉外婚姻是指一国...
1.如果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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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办理结婚证应注意的问题: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一、的条件1.中国同胞与外籍人员在我国结婚,首先要遵守我国的,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当事人一方的所在国家是允许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制度,也是不可以的。2.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我国结婚的基本条件,即:双方必须无配偶,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未患有禁止的疾病并且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内直系血亲。3.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遵守中国的共同向中国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结婚手续,不得以各种风俗习惯或者宗教仪式等方式结婚,这样是得不到我国的法律保护的。4.有些身份特殊的人是不能够与外国人结婚的。比如说,现役的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工作者或者掌握国家机密的工作人员,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也不可以与外国人结婚。二、涉外婚姻所需材料1.中国公民:本人和证明,本人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明。2.外国公民:本人的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3.除了以上材料,双方还应该出具本国法律承认的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法律条款以及的明。三、审批手续1.申请:证件齐全以后,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可以向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的登记。2.审查:登记机关接受申请之后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双方是否自愿,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还需要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有效的条文,保证其婚姻在我国的有效性。3.登记:申请和审查结束以后,登记管理者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且应该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结婚证。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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