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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
该修正案第六条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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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了财产刑。长期以来,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报应刑理论痕迹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较少自由刑,可以淡化这一痕迹。但是,如果只增加财产刑,不减少自由刑则另当别论,本修正案即属于这一情况; 2、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近年来,废除死刑成为时髦话题,不少学者和律师也参与其中,呼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未来是否能够全面废除死刑不可预知,但适当减少死刑适用是符合我们一贯提倡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因此,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应当是本次修正案的一个亮点; 3、顺应民意。草案公布之前,社会上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极高,对于职务犯罪人的服刑问题亦有颇多微词,修正案对上述问题都给与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但立法顺应民意是否可取则值得观察、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该条对累犯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该条我们可以作以下解读,其立法本意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一、犯罪分子前后两次犯罪均发生在十八周岁以前 二、前一种犯罪发生在犯罪分子十八周岁以前,而后一种犯罪发生在十八周岁以后。遇到 第一种情况时,按照修正案(八)的规定,不按累犯处理毫无疑问。若遇到 第二种情形时,对于是否按累犯对待,会产生歧义。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看,发生 第二种情形时的适应范围应当是指只要前一次犯罪发生在行为人十八周岁以前,就不构成累犯。据此,笔者认为应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一般累犯的规定做出更明确的解释,文字表述更严谨,便于法律实践中准确无误地操作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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