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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一般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表示赠与夫妻双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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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婚前出全款购买的房子,这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由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1)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2)由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另外一方名下的,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这种情况,无论是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可以认定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3、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予明确界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通常考虑出资多少,由婚前购房一方取得房屋,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增值,作为共同财产,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婚前父母购买结婚用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明确表示该房屋仅归夫妻一方所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为购买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赠予夫妻二人,那么房屋只是赠予男方一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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