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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问题

2025-01-03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然而,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通常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应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可以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并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工程款的取得首先要解决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必须与业主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有有效的授权委托,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如果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对于拖欠的工程款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在此提醒各承包商,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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