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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指出罚款由原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表明,罚款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未缴纳罚款的罪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罚款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在具体执行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应当由法院执行。现在法院的做法不同了,有些由刑事法院执行,有些由执行法院执行,有些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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