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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下列情形,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
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楼道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杂物所有人在楼道内放置物品已经对其他业主造成了通行不便,形成了安全隐患,同时侵害了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大爷可以诉杂物的所有权人将堆放在楼道走廊的杂物搬走,排除妨害,恢复走廊正常通行。
可以要求事发道路的管理方和堆放杂物的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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