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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型医疗、住房租金教育、大型医疗、住房租金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在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税附加扣除费不是适用每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术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配额扣除。学术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教育)。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保留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有关教育的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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