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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附加扣除费不是适用每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
个税附加扣除费不是适用每个人。税法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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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术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配额扣除。学术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教育)。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保留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有关教育的证明材料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个税附加扣除费不适用于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减费标准为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适用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二)申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工作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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