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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附加扣除费不是适用每个人。税法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
个税附加扣除费不是适用每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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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以按每个子女1000元的标准,每月可以从子女父母一方的个税中扣除1000元,或子女双方的个税中各扣除500元。
个税附加扣除费不适用于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减费标准为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适用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二)申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工作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去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工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3)营业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元的,减去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应纳税所得额后的原收入税年度的原收入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0元的,减去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捐赠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公益慈善捐赠的,从其规定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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