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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不存在“婚内强奸”的法律概念。换言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罪。二、若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涉及虐待、伤害妇女,则可能涉嫌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而虐待罪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即妇女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可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三、按照《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故针对具体罪名的量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其他的强奸行为一样会产生对女性生理和心理的伤害;夫妻的性爱是双方表达爱慕的行为,采取暴力进行无疑会伤害夫妻关系,伤害妻子。虽然,在我国,对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但是,我国新《刑法》并没有把加害人与受害人关系为夫妻的侵犯妇女性自由权利的行为排除于强奸罪之外。因此可以定义,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关于婚内强奸的定罪,笔者认为,婚内强奸系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因此,婚内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与我国新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婚内强奸罪的主体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一方。 既然婚内强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那么,在量刑方面,也应参照我国刑法对强奸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但由于婚内强奸造成的社会影响小于其他强奸罪,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在量刑方面,婚内强奸较之于其他强奸罪,应该从轻。
随着聊天软件的广泛使用,不法分子利用其作案的机会也随之增加。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聊天软件对多名女子强奸抢劫的案件。2016年4月24日凌晨,高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引诱张某某外出玩乐。接到张某后,高某驾车驶入福州市晋安区火车北站等偏僻路段,采取恐吓、电棍威胁等方式性侵张某,并拿走其携带的苹果6s手机以及现金2000余元。2016年4月29日凌晨,高某故技重施,引诱被害人潘某出来后,将车驶入琅岐等偏僻路段,对潘某实施性侵,并将其携带的挎包拿走后驱车逃离。2016年4月30日凌晨,在福清市宏路街道,高某又一次使用同样的手段引诱强奸被害人徐某,并将其手提包中的苹果6spl s手机以及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劫走逃离。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三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且在实施前述行为后劫取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赔偿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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