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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原则上都是不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因为此时男方的主观恶性、女方的心里伤害等都与婚外强奸不同,男方在此时的强制性行为不构成犯罪,至少还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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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不存在婚内强奸,如强迫发生性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故意伤害罪是去公安报案,由检察院审查后依法起诉的,最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判刑及判几年,至于网上看到的婚内强奸的判例,那个是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女方已经起诉离婚并且已判离婚但判决因为上诉还没有生效,该情况属于婚姻状况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做了特殊情况处理
一、按照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不存在“婚内强奸”的法律概念。换言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罪。二、若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涉及虐待、伤害妇女,则可能涉嫌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而虐待罪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即妇女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可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三、按照《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故针对具体罪名的量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婚内强奸定强奸罪吗按我国刑婚内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第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第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什么情况下婚内强奸定强奸罪但“婚内强奸”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徐松林教授介绍说,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之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种情形构成强奸,主要因为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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