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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的债务可以用分公司钱偿还债务,但是不能让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财产都是总公...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 但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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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所以公司债务不能让股东偿还。 除非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分公司不能承担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它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尚且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的,而且它也没有承担债务的独立法人资格。
这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也就不需要总公司承担。 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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