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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一人决定放弃犯罪,极力劝说其他人也放弃犯罪,若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全部都放弃了犯罪,那全案都是按照犯罪中...
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要承担的义务要大大高于单独犯罪的中止犯,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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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是根据自动性彻底新以及时空性来进行一个不同的判断,比如说具有这样的一种放弃是在犯罪过程当中进行的,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1)二人以上; (2)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形式上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从实质上看,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在它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分析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应该将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众所周知,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彼此配合去实施犯罪,每一个犯罪人都知道他人与自己在配合一起实施犯罪,从而更坚定了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而且,从共同犯罪的行为结果来看,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更容易得逞,并且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比单独犯罪要严重的多。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我们更应该启动犯罪中止这一刑法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便更好地完成刑法的任务和实施刑罚的目的。但共同犯罪毕竟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其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有其特殊性。
这样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 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犯罪预备。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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