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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是根据自动性彻底新以及时空性来进行一个不同的判断,比如说具有这样的一种放弃是在犯罪过程当中进行的,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
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要承担的义务要大大高于单独犯罪的中止犯,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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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本人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独立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 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案例】 2005年3月23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袁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末成。次日,邱某托人打来电话约定双方在县城一店内和解。当晚7时许,段某、陈某、曾某、袁某四人各带一把西瓜刀前往。在快到店门口时,邱某刚好从店里出来,段某见状走到一边,陈某、曾某、袁某三人则持刀上前追砍邱某,邱当即被砍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解析】 就本案而言,段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事先和其他同案犯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达成意思一致,准备一起去实施犯罪行为,要对邱某进行报复,并同其他人一同携刀前往作案现场,段某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明显。之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虽自动退出,未亲手实施犯罪,但其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和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整个共同犯罪最终得以完成,并导致邱某死亡的重大后果,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因此,段某单个的退出不能影响整个共同犯罪既遂的定性。而且,由于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也就不存在个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不能片面将段某的行为独立于整个共同犯罪之外去分析。 从因果关系方面来讲,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是共同犯罪的成员之一,事先参与了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谋划,并一起带刀前往作案现场,不能否定其与案发后果的因果关系,段某理应对其参与谋划的整个共同犯罪及其后果负责。当然,在量刑时应考虑段某自动放弃砍人的情节酌情从轻对其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一人决定放弃犯罪,极力劝说其他人也放弃犯罪,若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全部都放弃了犯罪,那全案都是按照犯罪中止处理的。若其他人没有接受劝解,但本人在实施犯罪中途放弃了犯罪的,本人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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