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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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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的居民(村)。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金或者失业救济期满未能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收人证明: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4)相关证明材料: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要办理低保,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申请者家庭户月人均收入要低于户口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低保线以下。如果符合低保条件,属于城市户口的,则可以到户口所在的社居委申请办理低保,如果是农村户口,则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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