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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二)在城市绿地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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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相关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破坏城市绿化植物及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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