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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树名木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移植,防止人为和自然损害。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古树、稀有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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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按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执行绿地率标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核实规划许可内容,未履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绿化工程验收职责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履行绿化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准变更城市绿地用途,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批准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城市绿地、商业开发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延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罚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批准砍伐、移植树木,随意更换树木,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致使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取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未执行专户存储,未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的;(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城市绿线档案、保护系统,侵占城市绿线,未按规定修改城市绿线,未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的;(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二)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三)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四)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五)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整改而用户拒绝整改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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